胜诉公告:由本所王家才、贾启华律师代理的王先生诉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川13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阆府国土函(2015)7号《关于注销七里梓潼村5组胡长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批复》的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